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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性质确认(一)
医师报 2007-3-16 10:28:28
  关于医疗事故的性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 病员与医疗单位之间可以认定为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关系,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与其看作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勿宁看作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因为医疗事故所损害的权利是人身权这种绝对权。它不仅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之中,也可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因过急、重、危病人拒绝诊治等。因而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二、从请求竞合角度看,医患之间的医疗关系具有重属性,既表现为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和医疗合同的违约,原告同时取得基于违约和侵权两个并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受害人不能同时兼有两项请求权,也不能就该项请求权选择,只能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行使;  三、医疗事故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包括几种不同的民事责任:第一种是基于合同的民事责任,因为我国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就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对公有制企事业的职工及其供养家属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来源是根据人事、行政法规的调配或依劳动法规的规定予以聘用或雇用的,所以,他们的一般民事责任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职一样,仅依劳动法及其他行政法的规定对医院负责,而由医院承担合同责任。私人开业医生与病人的关系,一般也基于合同关系产生,也应承担合同责任。第二是合同以外的责任,包括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责任和侵权行为所致的债务责任。

   编辑: dong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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