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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患关系 立法作用有几何
作者:宁宇  医师报 2007-3-16 13:53:25
主持:宁宇嘉宾: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刘凯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 王冰北京钧盛律师事务所 曹洪军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 刘晔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 许昭霞主持人宁宇:    医患关系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各界都在思索解决的途径。有的倡导医院规范管理、人性化服务;有的则劝患者理性维权,但是患者维权的具体法律却备受质疑。2002年2月20日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在它短短的五周年生命里几经修改,备受医患双方的冷落。很多人在问:立法到底能对解决医患关系起多大的作用呢?我们就这一问题请几位律师谈谈他们的看法。刘凯:医疗纠纷是伦理问题立法没有本质作用    我认为解决医患纠纷,立法没有本质上的作用。医疗纠纷归根结底是一个医学伦理问题,尤其是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之间的矛盾。其根源是思想问题,关乎思维方式的转变。立法是最末端的手段,在说教、沟通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使用。而且法律的价值主要在于适用,当立法者与患者的价值取向趋同时才会起到预期的作用;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时期,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患者是不会接受生硬的规定的。当患者不按法律规则来玩的时候,法律也没有办法。立法还要切合实际,但是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各部门要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成本往往又太高。 王冰:立法是个长远问题    立法是个长远问题,并非一朝一夕能成,立法之后还要保证能够依法执行。在新加坡,医生有拒诊权,如果患者无理取闹,可以拒绝为其治疗。但中国没有类似的规定,遇到这样的患者医生只能硬着头皮去诊治,医生是否可有这种拒诊权,在我国仍有争议。另外,目前我国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大医院压力很大,分级医疗机制还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保障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患者和医院很难将医疗风险转嫁第三方,获得医疗事故保险赔偿。因此解决的核心在于把个人保障体系不仅

   编辑: hu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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