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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怎么了
白世雄  医师报 2007-3-17 15:03:56
主持:白世雄嘉宾:北京海淀法院民庭庭长   马军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北医三院                    庄医生《医师报》:今年“两会”会期比往年延长了1~2天,专门来讨论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说到草案,让人想起了去年中国医院协会提出的《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这个草案是为了修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尴尬地位。比如: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越来越少;医疗纠纷中患方起诉一般都绕开“医疗事故”,而以“人身损害”为由;医疗机构宁可承认“差错”,也不承认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基本不被采用等。今天我们就请几位专家谈谈《条例》的缺陷。请问邓律师,在办案中病人为什么不选择“医疗事故赔偿”呢?邓利强:主要是因为目前《条例》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给予受害方的赔偿数额又比较高,患方律师当然纷纷否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要求适用《解释》,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医师报》:那既然赔偿标准这么低,为什么医院还不愿意采用《条例》的赔偿标准呢?庄医生:医院要采用《条例》的赔偿标准就意味着承认发生了“医疗事故”,但是北京市卫生局对医疗事故的处罚很严厉,一级甲等事故医院就会摘牌,对一个医生来说背上一个“事故”这一辈子的声誉、前途就没了。谁愿意啊?马军:这就是《条例》的缺陷之处——对医院又打又罚的。一个事故,医院要承担双重责任,既有行政处罚,又有民事赔偿。但是患者要的只是赔偿,可是事故赔偿的金额又太低。当然谁也不愿用了。邓利强: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虽然没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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