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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配血单 医院有口难辩
徐璐璐  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2007-3-17 15:13:14
编者按    病历是诊疗过程的详细记录,正因为其“详细”,难免被有的医师认为“琐碎”,而且病人出院后病历就被束之高阁,与灰尘为伍。于是写病历时可能会带着敷衍的心态应付了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患者及其家属有权要求复印病历”,于是有很多人可以接触病历。这样,病历的遗失、损坏、不严谨就在所难免。但是,您想过没有?在病人神经如此敏感、重视自己权益的今天,在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实行“举证倒置”的现在,一旦打起官司来,您用什么保护自己?用什么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个时候,平常不起眼的病历就成了重要的证据、维权的利器,一旦遗失,就可能有理说不清了。本文所载案例足以为鉴。案情回放     2002年8月王某因尿毒症,在××医院处住院治疗。期间曾输过两次洗涤红细胞,出院后两个多月(距输血大约三个月),王某出现恶心、厌食、乏力等症状,再次到该医院处就诊,被诊断为“丙肝”。    王某认为是由于在××医院处输血感染的“丙肝”,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医院认为自己属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03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遗失了原告的交叉配血单,不能证明所输血液的来源。血库登记的发出血液记录以及原告取血的处方只能证明被告曾经以原告用血的名义从血库中发出了血液,并且把该血液的费用计到了原告的住院费用上,却不能证明给原告所用血液即为血库发出的血液。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得到赔偿。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输血引起不良后果产生的医疗纠纷。医院给患者输用的血液制品来自于正规血站,并且经过了严格的病毒检测(包括丙肝病毒),因此可以

   编辑: hu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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