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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摘选
2007-3-17 15:24:44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需)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编辑: hu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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