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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性质确认(二)
2007-3-17 15:27:40
    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等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在学说上虽有认为其属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的不同认识,但其合同性质则是公认的。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医疗方面而言,其权利主要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为目的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实施医疗行为之前极尽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章制度,严格医疗程序,保障医疗后果。    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医疗过失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按照责任竞合应从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应当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且在现实中和理论上是这样做的。这样选择,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避免患者不认识医疗关系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后果,同时,也可以使医院不能借口合同有约定而拒绝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予以赔偿。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案件,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的。    至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究竟属于何种侵权责任,即该种侵权责任属何性质,我们认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即国家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医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属于法人的医护人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第二种是私立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其医护人员属于雇佣制,因而属于雇佣人赔偿的替代责任;第三种是个体医生的医疗责任,

   编辑: hu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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