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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卫生部 2007-4-24 14:2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毕业后医学教育,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   第二条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领导下,对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卫生部委员会的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展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开展调查研究,为卫生部制定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研究并提出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负责与培训相关的文件调研与论证工作,对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制订专科医师培训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专业目录; 五、组织制订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 六、负责制订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审批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并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七、负责全国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工作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八、负责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工作; 九、统一印制《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并负责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章   组   织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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