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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水发炎事件:律师认为侵害名誉权医院可起诉
邓江华  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 2007-4-26 10:56:57
    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江华律师认为, 一个身体健康的记者为了自己搜集新闻素材需要,或者说为了自己的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可以去医院调查取证,但是记者的调查权不是没有限制的。     邓江华律师主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分析。首先,“茶水事件”中的记者不是以治疗自己的疾病为目的接收医院医疗服务的,所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消费者,依法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其次,“茶水事件”中记者冒充患者、提供假尿液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记者虚构了自己的身体病症,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医生作出正常的判断,对于一个自称身体泌尿系统不适的“患者”,作出“来就诊者通常有病”的推断是通常情况下一个正常医生应该做出的早期初步判断。而且这种行为占用了宝贵的医疗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上也是非法的,违反了《合同法》。    从《民法通则》来看,如果医院认为记者的报道使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去法院提起公诉;而由于“茶水事件”中记者对外发表的言论因为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涉嫌侵害医院的名誉权。邓江华律师认为,一旦医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记者和媒体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邓利强律师则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这几个记者采取的是一种欺骗行为,叫“毒树之果”,用非法行为制造结果,这是“不道德的行径”。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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