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网
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相悖听谁的?
袁安  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 2007-4-27 10:27:08
案情回放    2005年4月20日14时,胡某被机器绞伤后,左脚第5趾疼痛、肿胀、出血、畸形、功能障碍。2小时后入住J市某三乙医院抢救治疗。当时X片显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及左足第5趾近中节趾骨粉碎性骨折、骨缺损。急诊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骨折清创、开放复位、钢针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同时给予止血、换药等处理。术后26天,陈某在左足外侧尚有创面,且局部皮肤缺损的情况下坚决要求出院,并表示一切后果自负。出院时,J医院医嘱:“继续换药及左足石膏托外固定,术后一月复查,门诊随诊”,但陈某并未遵医嘱复查、随诊。而是在发现其左距骨陈旧性骨折后,以“漏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委托,J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技术鉴定。由四名骨科专家和一名法医师组成的专家组认为:急诊X片未反映患者距骨骨折状态,是由于绞榨伤造成患者距、跟、跖、趾等多处同时骨折,难于分辨。并且石膏托外固定亦是距骨骨折的治疗方式。因此,患者“陈旧性距骨骨折”与“漏诊”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陈某收到此鉴定书后,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是在法院和被告医院不知晓的情况下,单方委托J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J市司法鉴定中心指派一名法医师和一名副主任医师对本病例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恰恰相反,认为患者“陈旧性距骨骨折”与“漏诊”存在同等的因果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医疗过错鉴定&rdqu

   编辑: 陆丽

>> 发表评论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欢迎 注册



相关文章 所属专题

相关幻灯 相关视频

最新更新
点击TOP10
会议预告
文章搜索
期次: 类型:
关键字:
> 新闻 > 学术 > 会议


2008盘点
医药经理人首发专题
2008伐尼克兰
第五届医师奖
汶川地震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服务条款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专家查询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A座17层 邮 编:100044
总 机:010-58302828 webmaster@mdweekly.com.cn
编辑部: 6859 (学术) 编辑部: 6885 (新闻) 市场部: 6691 发行部: 6677 培训部: 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