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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医疗勿急中出错
张宝珠  解放军总医院 2007-4-27 10:36:09
    急诊是为了抢救垂危患者或者潜在垂危患者的生命,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地及时给与正确诊疗护理并予以记录。急诊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急。患者急需要接受诊疗,医生急需要给予诊疗。在病历上主要反映在记录时间和诊疗时间,在诉讼中的争议主要是治疗是否及时。防范的重点是及时给于诊疗,准确记录诊疗时间和记录时间,千万不要将记录时间混同为诊疗时间。    第二,诊。狭义的诊,是“检查”的意思。临床上有辅助诊断和临床诊断之分。广义的诊是指诊疗护理。    就诊断而言,诊是断的依据,断是诊的目的。诊的争议主要是“误诊”。“误”有延误之误,错误之误。前者是指应当在A时间做出诊断,却在较后的B时间做出诊断,但正常情况下很多医生在A时间都作不出诊断的除外;后者指根据现有的客观资料应当做出A诊断却作出了错误的B诊断。误诊但没有误治的不属于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除外)。常见的误诊有不诊就断,错诊错断,诊而不断或者迟延诊断。    防范的重点是加强生命体征的检查与记录,加强对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与损伤的辅助检查与记录,例如:颅脑损伤暂时无明显表现的应当留观,勤做头颅CT检查,拒不检查的应当予以记录;腹部损伤也是如此;    第三,没有程序。就像救火没有程序一样。接到病人,应当及时检查生命体征并予以记录,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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