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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介入尚需制度支持
作者:刘鑫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 2007-5-17 15:27:20
据报道,山西最近成立了一个由医学专家、律师组成的专业调解机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尝试利用第三方机构和谐化解医疗纠纷。无独有偶,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也在探索利用仲裁的调解功能来化解纠纷(见本报4月19日第15期维权版)。那么这些第三方机构到底能不能切实解决医疗纠纷久拖不决的问题?医患双方在他们面前能否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商谈处理问题呢?本报请来了法律界人士和医患双方的代表,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大势所趋?《医师报》:现在第三方调解是不是像有的媒体所说的那样——“是大势所趋”?刘鑫: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的主旋律。人民法院在建国之初甚至解放区的审判工作中,就特别强调调解工作,通过调解来就决人民内部矛盾。在建立健全相关诉讼法律制度后,更是把调解提到重要的位置。人民法院推出的优秀法官宋鱼水,就注意在处理案件时做到“胜败皆服”,她的秘密武器就是调解。现在,人民调解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在国际上也享有一定声誉。不仅司法部在力推人民调解,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人民调解的效力予以认可。因此,目前医疗纠纷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还是有必要的。刘晓源:我觉得一些比较大的医疗纠纷还要靠诉讼来解决。因为纠纷发生后,双方不能冷静对待,而患方对赔偿期望值又高,协商往往难以解决。另外,现在很多医院投了执业医疗保险,如果医患双方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就不会给予赔偿;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患方确实怕他们偏袒医院,也不愿找他们解决;这样,双方都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至于仲裁或者人民调解,如果当事一方有反悔的,最终还是要靠法院来强制执行。所以,这几种处理方式只是诉讼前认定责任或诉讼后协商赔偿金额的替代品。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医师报》:有人说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那怎么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呢?刘鑫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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