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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家医院跨过人体器官移植“门槛”
作者:王天鹅  医师报 2007-5-23 13:15:44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2007年5月1日施行。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已有160多家医疗机构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600多家医院仅1/4通过评审为了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服务规定了准入制度;同时,从医疗机构主动申报和卫生主管部门监督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的退出制度。黄洁夫表示,卫生部和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根据统一标准已对各省区市上报的600多家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进行了第一次评审,评审过程透明,专家记名投票,医疗机构得到60%以上票数才算通过,160多家医疗机构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把住摘取与植入“关口”人体器官的摘取和植入这两个环节,对于防止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意义重大。《条例》为此作了4方面的规定:一是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二是摘取活体器官,应当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存在《条例》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应当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预防措施等有关情况,并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其他生理功能,确保捐献人的生命安全。三是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进行。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尸体,除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四是对人体器官捐献人应当进行医学检查,采取措施,降低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严厉打击人体器官商业交易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只能依照条例的规定收取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药费、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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