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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医师可以对责任医院的处理建议说“不”
王凯戎  北京医院协会 2007-5-25 10:38:44
案情回放2006年5月的一个深夜,某市远郊区基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来了一位因难产住院的病危产妇。接到值班医师通知,该院妇产科主任、主治医师W半夜赶到医院为产妇进行剖宫产手术。在W和一位上级医师在手术台上抢救的同时,医院派车去附近血站运血。但是由于交通不便,产妇失血过多,最终发生子宫卒中和DIC,抢救无效身亡。后产妇家属诉至人民法院。受法院委托,该市医学会对此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调解,医院赔偿产妇家属50余万元。同时,该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医院和3位医师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W和那位上级医师受到了同样的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活动8个月。当晚的值班医师和妇幼保健院受到“警告”处罚。W不服该处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改变行政处罚的决定。经过本案的复议机关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认真审理,该区卫生行政部门撤消了原来对W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做出较轻的行政处罚决定。W医师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行政处罚的依据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处罚决定依据有两条,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其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款)或“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第三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ld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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