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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 2007-5-25 10:43:28
问: 我们是一家二级医院,有一个患者来我院取节育环。手术结束后,我才发现由于患者节育环已经放置十年了,有约1公分长的尾丝脱落,与宫腔发生粘连。因我院技术设备不够,只好建议患者去别的医院做手术。但是患者认定我们未取干净,要求我们赔偿。并说三甲医院需要6000元,要求这笔钱由我们医院来出。但是我们当时只收了患者不到100元手术费。请问我们这种行为属于未履行合同吗?应该对此负多大责任?赔偿多少比较合适? 答: 患者到你院取节育环,你们收取了费用,那么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由于你院技术方面的原因,没有将节育环全部取出,那么你院就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这样,患者还需要再次接受手术将尾丝取出,你院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个人观点是,如果没有造成患者身体损害,也没有增加再次手术的难度,那么退回所收取费用就可以了。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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