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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签字并非医院免责的“挡箭牌”
姚志明  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 2007-6-28 14:39:36
手术签字通常是指在为患者提供损伤性治疗前,医方要求患者或其代表人对其提供的手术同意书表示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在其配套的《细则》中又进一步规定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手术前签字的法律效力,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病人的体质、年龄及病况不同,即使同样的手术也可能会在不同病人身上产生不同结果。因此手术前签字很重要,它是医方对病人就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难度及后果等各方面情况加以交待的一种方式,实际上是对病人负责任的一种表现。但手术签字是否就是医方在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挡箭牌”呢?院方是否可以据此就不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呢? 在回答该问题前首先来看一个案例:张某被诊断为“右乳包块待查”,拟行手术治疗。因不能排除包块有恶变的可能,医院在术前建议进行快速冰冻切片检查,以备施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张某亲属同意并签字。后医院诊断为恶性肿瘤,并告知张某亲属需施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张某亲属再次签字表示同意,整个手术过程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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