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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上救治符合法律上的无因管理
作者:王和平  北京康盛律师事务所 2007-7-4 16:23:45
有读者看了上期《列车上实施救治 救死扶伤?非法行医?》的文章后,认为文中只说了医生在此过程中遇到事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没有涉及治好的情况下,医生可不可以收钱的问题。 医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列车上救助将要分娩的产妇,这在法律上称为“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医患无因管理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无因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您提的问题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医师院外救治病人后要求支付费用的,这充分说明我国医师救死扶伤的信念是高尚的。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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