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网
医生应高度关注患者既往过敏史
郑雪倩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2007-7-16 16:51:42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男,71岁。既往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房颤等疾病,主诉有青霉素过敏史。2003年6月20日15时患者阵发性心前区疼痛。当天18时13分,患者因血压低、尿血到T医院急诊治疗,检查:血压90/60mmHg,室率120次/分,双肺呼吸音粗,心电图检查示房颤、室性早博、ST-T段改变。患者经内科会诊,给予生脉、麦普宁静点后患者病情平稳。6月21日上午8时30分,医院给患者静点铃兰欣抗炎治疗,约15分钟左右患者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停止等情况,立即组织抢救,虽经积极抢救,但患者于当月24日死亡。临床死亡诊断:急性冠脉综合征、肺栓塞待排、心肺复苏术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患者死亡后,患者家属拒绝进行尸检。双方的诉讼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诉称,患者王某因病在T医院治疗,治疗中家属明确告知医护人员患者对青霉素过敏,医护人员在病历中也做了记录,但医院还是开出了青霉素类的药物铃兰欣,在注射中患者出现了急性药物过敏并导致死亡。根据铃兰欣使用说明书“青霉素过敏者禁用”的规定,医院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请求医院予以赔偿。医院辩称: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院给患者使用的铃兰欣药品名是“注射用舒巴坦钠头孢哌酮钠”,属头孢类药物,并不属于青霉素类药。依据患者以往病历的记载,患者曾多次使用青霉素和头孢类药物而并不过敏,根据国家《药典》的规定,医院给患者使用铃兰欣没有违反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从完美的角度看,我院使用铃兰欣确系存在不足,应当在今后工作中注意改进,但不完美不等于过错,这种不足并没有违法医疗常规和医疗规范,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患者死亡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结合其既往的青霉素用药史来看,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的突发性心脏病所致,并非药物过敏性休克所致,患者死亡与医院

   编辑: 胡睿

>> 发表评论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欢迎 注册



相关文章 所属专题

相关幻灯 相关视频

最新更新
点击TOP10
会议预告
文章搜索
期次: 类型:
关键字:
> 新闻 > 学术 > 会议


2008盘点
医药经理人首发专题
2008伐尼克兰
第五届医师奖
汶川地震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服务条款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专家查询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A座17层 邮 编:100044
总 机:010-58302828 webmaster@mdweekly.com.cn
编辑部: 6859 (学术) 编辑部: 6885 (新闻) 市场部: 6691 发行部: 6677 培训部: 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