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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写进民法典 该?不该?
作者:宁宇  医师报社 2007-7-16 17:07:23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加紧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由民法专家起草了有关医患关系及医疗纠纷的处理部分后,正在向卫生部门征求意见。对此,有的专家认为将这部分内容写入民法典并不适合,有的专家认为即便写入民法典也应由医事法学的专家来起草。下面,我们就听听各方对此的看法。处理医疗纠纷宜设立医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卫生法学会  张赞宁     医患关系是一种很复杂的关系,它既有民法的关系,也有行政法的关系。将医患关系写进民法典,只将医事行为及医患关系当作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这不符合医学科学和医患关系的特征,作这样的规定必然会产生严重的社会负效应。目前,我国全国人大通过的九部卫生法仍划归在行政行法体系之中就是证明。鉴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均没有将医患关系的处理写进民法典。例如较为成熟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均无处理医患关系的内容。鉴于医疗行为及医学科学的特殊性,我建议不宜将医患关系及医疗纠纷的处理写进民法典,而应当由全国人大另作专门性规定为好。    医疗工作除高难复杂外,还有一特点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医学科学是一门经验科学。一般的法官因缺乏专门的医学科学知识,尤其是缺乏行医经验而难以胜任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所以,对医事纠纷的处理宜设立专门的医事仲裁委员会来进行仲裁。对医事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要求,必须是具有医学与法学双重学历或有双重专业背景,并有相当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医事仲裁法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制定。    此外,我认为必须将医疗事故作为立案的前提条件。作为一个医学专业人员,如果未经医学鉴定并结论为医疗事故,就可以追究一个医学专业人员的的法律责任,并由外行的法官来决定一个医学

   编辑: 胡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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