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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血液质量是资源浪费 医院应该举证患者具备输血适应症
龚启武  卫生部北京医院 2007-7-19 16:22:23
收到血站发来的血,医院的血库的核查内容一般包括:标签、标志、标识等,还包括外观,比如:有无凝结、凝块,或者颜色变化等。 根据《献血法释义》所规定的,血液质量核查并不是说要对血液制品进行所有的化验。如果医院再对血站提供的血进行丙肝、梅毒等化验核查,就是资源浪费。因为病人所交的费用只包括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的费用,而血站已经对血液制品进行了一次检验,那么医院检验的费用由谁来负担?如果让医院承担,医院肯定不愿意;让病人承担,加重了病人负担不说,如果没测出问题来,病人会说我买的本来就是一袋合格的血,你为什么又检测一遍?更何况很多情况下需要紧急输血,医院接到血后根本没有时间检测。 如果医院成了被告,可以申请法院追加血站做被告。这时血站如果能举证自己是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输血规范——《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操作的,发出的血液制品在现有检测条件下是合格的,那它就没有责任。 医院则应该举证患者具备输血适应症,应该输血。比如国家规定,血色素10克以上的患者原则上不输血,但是对于血色素10克以上但体质较弱的高龄患者,临床医师根据病情认为有必要输血,就应该在病历中详细描述输血的理由以及要针对治疗的症状,然后向患者说明情况,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血液检测的问题是世界性的,不只是我国,任何国家都存在输血感染的机会。除了有窗口期的问题,还可能有一些国家规定以外的传染源得不到检测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法院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则,让医院和血站向病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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