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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医患矛盾的暴力成因(10)-全国医患纠纷呈蔓延趋势
作者:赵红  《中国医院院长》杂志 2007-8-7 12:45:49
  医患矛盾不可能完全解决  主持人:一旦说到这个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非常复杂的问题,我觉得好像是绕不过去的一个坎儿,它就区别于交通事故和买卖纠纷,因为医疗每一个个体都不一样,我也想知道,比如说第三方的责任认定的这个程序,它到底如何才能权威?如果才能够让双方都能够认可?  张新博:这涉及到社会法律纠纷和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解决,国家法律已经设定了解决民事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各方利益的这样一个机制。 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我们国家对于解决这种方式,在法制渠道上是非常健全和完善的,大家如果协商不成,双方意见不一致,那么双方就出现了一个争议,那么这个争议就要由法院来裁定,法院在一方有没有责任,患方的是不是正确,那么他会通过这种司法途径来予以确认,还有举证倒置,这是我们国家立法对医院提出一个很苛刻的要求。  首先要推定医院是要赔的,有责任的,除非在诉讼过程当中证明医院没有责任,这是一个有责推定,所以当一个医患纠纷搞不清楚医院有没有责任的时候,那么法律和立法,就是从以患者的利益得到补偿,从这个角度考虑立法的,就是宁肯冤枉医院,也不冤枉患者。这里面反映一个问题,医院想对医患纠纷的解决,他是想得到一个公正和权威,你对于我的责任的认定,他想通过一个公正的渠道,合法的渠道和权威的渠道得到认定,他是信奉这样一个途径,而不是通过别人的胁迫,他不想接受这样一种方式,如果双方都认可了,就没有问题。  这里面确实存在着认识上的个人上的差别,有些事件可能就是医院没有责任的,或者是医院责任很明确的,还有一些在责任认定上,在责任程度的认定上是较为模糊的,需要通过一个长期的调查、分析、研究来进行的,做出判断的。医院之所以形成这种途径,医院也有一种心态,他希望是一个公正的渠道,特别是对医院内部的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医院来说也是有需求的,因为大型的公立医院,他要有依据,至于单方的协商,将来

   编辑: 代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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