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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维权 切勿轻视程序
郑雪倩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2007-8-7 14:09:11
案情简介 1995年1月26日,产妇王女士在位于开封的某医院产下一男婴焦某。1月29日焦某出现腹泻,大夫给予丁胺卡那霉素肌肉注射,每次15mg,每日两次。治疗2天共用药3次,焦某大便恢复正常,大夫即停用了丁胺卡那霉素。2月2日母婴健康出院,出院记录无任何异常。一年零二个月后,即1996年4月22日焦某及其父母三人先后向医院所在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并案审理。双方诉讼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焦某于1995年1月26日出生于被告开封某医院,生后第三天即1月29日被超剂量注射丁胺卡那霉素,致使原告耳聋,且违反操作规程,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医院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医疗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对焦某因腹泻注射丁胺卡那霉素诊断正确,治疗正确。原告所诉之药物性神经性耳聋与丁胺卡那霉素耳毒性之发生率不具有必然性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没有侵害原告王某、焦某之父的人格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辩称原告焦某腹泻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在病历记载为一般情况好、体检正常的情况下,违反卫生部《婴幼儿腹泻防治方案》,给原告焦某注射丁胺卡那霉素,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治疗行为的必要性。被告对原告焦某的用药均超出规定剂量,且对联合应用丁胺卡那霉素和小诺霉素的毒副作用加强认识不足,又违反对新生儿使用丁胺卡那霉素应监测血药浓度或根据测得的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的规定,未告知所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未征得家属的同意和签字,对该医疗纠纷负有过错责任。被告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焦某耳聋未能及时发现,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被告诊疗行为引起之日起计算,被告所辩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因其上诉诸项理由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适用法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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