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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在探索中前行
《执业医师法》是新中国卫生法制史上第一部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医师制度的法律,于1998年6月26日颁布。它将我国医师队伍的建设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充分体现医师的权益、职责和义务,其颁布意义重大。与此同时,该法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此我们请几位专家谈一谈他们对于该法以及其实施情况的一些看法。为防争议 《执业医师法》亟需细化广州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宋儒亮我认为《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执业权利、义务方面作出的规定,非常难得。例如:第21条第一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这一项对于规范医生执业,依法行医意义很大。根据这一规定,我们的医生不能只是凭着“好心”而超出执业范围进行诊疗活动,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对自己是非常不利的。又如第26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我认为这一款是《执业医师法》中医学和法律结合得最好的一处,不但体现了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而且充分尊重了医院、患者的权利,促进了他们之间的良性沟通。对于这种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生应告之患者,风险并不等于危险,风险同时以意味着机会。当医生把这种情况告之患者,患者也经过充分的考虑,这时其做出的决定对于双方来说都将是最好的。否则,如果医生怕患者不同意而直接进行诊治,实际上互相降低了标准,架空了这款法律。我认为《执业医师法》同样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要对法律进行细化,否则容易出现争议,比如对“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界定;此外,对于医生违反法律的法律责任要进行明确规定,强调现有法律的严格执行。“全社会尊重医师&rdq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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