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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热线问答(四)
李红华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2007-8-20 16:34:44
问:一患者到我医院治疗后造成瘫痪。患者认为是医院用药不当导致这一后果。       1999年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医院无过失;2001年洛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同样判决医院无过失;200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我医院同意于一周后将1万元赔偿金交予患者。但还没到一周,法院就送达了判决,认为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差错,所用药物对患者身体有不良影响。因此判决医院赔医疗费1万元,鉴定费9000元。 请问法院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在此期间,医院曾申请进行了两次医学鉴定,三次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均为医院无过失。)答:省高级法院之所以这么做,可能是考虑到3个月的审限就要到期。如果下达的是判决书,判决从宣告时就已经生效,必须执行,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如果下达的是调解书,则可以选择是否签字,调解书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果不同意调解,可以再主张自己的权利。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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