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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事故 谁之责?
作者:王冰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 2007-8-28 10:58:48
在律师实务实践中,经常遇到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疗器械故障,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患者及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例。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人身伤害应当怎样分配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事实 区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该法条明确了患者既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已经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确定伤害是由于医疗器械原因造成的,那么医院可以依法向医疗器械生产厂家进行追偿。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医疗机构遇到该种医疗纠纷,如果医疗器械确实存在质量缺陷(比如:内固定钢板、螺钉断裂,血管导丝分离等等),认定比较明确的,院方应当积极联系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他们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建议患者直接向医疗器械生产者和销售者积极协商解决法律纠纷。将纠纷的责任人引导为相关机构和公司,避免医疗机构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在他们之间的“扯皮”当中。如果患者仅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缺陷认定不清的,医院可先行就医疗损害协商诉讼,如果经过诉讼或协商医院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医院可以行使追偿权,要求医疗器械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事实认定难以区分的,可以申请法院对医疗器械是否存在治疗缺陷进行产品质检鉴定,以明确事实、区分责任。权

   编辑: 胡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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