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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食药监办〔2007〕 23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12-12 15:13:51
2007年12月06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申请表》填报软件(测试版)试运行情况,国家局对填报软件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版本号2.0),并将于2007年12月10日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12月10日起,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须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二、鉴于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特点,境外申请人按以下要求使用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1.自2007年12月10日起,申请备案的补充申请须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  2.2008年2月10日之前,除申请备案的补充申请以外的注册申请仍提交由原《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自2008年2月10日起,须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三、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请登陆www.sfda.gov.cn下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邵明立二○○七年十二月十日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第四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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