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网
对慢阻肺病人注射安定须谨慎
刘晓原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2008-1-7 13:45:04
案情回放:2005年11月9日,王某因病住进北京某中医院肿瘤科。当时中医诊断主病为肺积,主证为气阴两虚痰瘀互结;西医诊断为左肺癌左侧胸腔积液、纵隔淋巴结转移,病理不详。其他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部感染、糖尿病。11月18日晚,王某自感烦燥、不安。值班医师为了保证患者正常休息,就嘱护士给其注射了安定针剂。4小时后,护士发现王某呼之不应,唇甲紫绀、呼吸急促,立即给予抢救。但此后,王某再没有醒过来,于11月20日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家属认为,王某入院时病情并不严重,是注射安定后才出现了病危症状,为此他们向医院交涉要求给一个说法。因协商解决未果,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中医院赔偿死者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考虑到王某所患绝症,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法院判决:该案件由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受理后,原告提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医院则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宣武区法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案件的有关规定,首先接受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宣武区医学会鉴定认为,该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也无不当之处,医院没有责任。原告对此不服,要求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以原告一开始就主张医疗过错鉴定为由,驳回该中医院的反对意见,同意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安定使用方面的不足,但是这个不足与王某的病情恶化及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使用安定方面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情况下受到了不必要的影响,故被告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2007年12月4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对该中医院过失使用安定致患者王某死亡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5000元。律师点评:这是一起使用药物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安定针剂有抑制呼吸功能的作用,使用

   编辑: 陆丽

>> 发表评论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欢迎 注册



相关文章 所属专题

相关课件 相关视频

最新更新
点击TOP10
会议预告
文章搜索
期次: 类型:
关键字:
> 新闻 > 学术 > 会议


汶川地震
2008两会代表话医疗
‘双鹤杯’2007年十大社区卫生新闻有奖
2007年度盘点
2007医师网征文活动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服务条款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专家查询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A座17层 邮 编:100044
总 机:010-58302828 webmaster@mdweekly.com.cn
编辑部: 6859 (学术) 编辑部: 6843 (新闻) 市场部: 6691 发行部: 6674 培训部: 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