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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包皮环切术 “损伤”系带惹诉讼
李鸿光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2008-1-17 14:15:56
案情回放:现年52岁的上海男子吴某因患包茎、包皮龟头粘连,于2006年2月28日前往上海市A医院就医。同年3月20日,在服用抗生素及外用新霉素溶液清洗控制炎症后,吴某接受了包皮环切术。去年9月11日吴某复查时,A医院门诊病历记录:龟头尿道口颜色发白,阴茎系带炎性疤痕、呈挛缩状。      2006年11月8日,吴某夫妇将A医院告上法庭。吴某称接受包皮环切术中、术后阴茎疼痛,尿道口逐步缩小直至闭锁,4个多月后仍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存在重大过失,误伤了阴茎系带,导致其性功能受到永久性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夫妻生活,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488.7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     院方辩称,对于吴某的诊疗符合常规,不存在过错,不支持吴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双方分歧巨大,法院便委托上海市普陀区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2007年4月27日,该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患者术前包茎、包皮粘连有手术指征,目前检查未见明显因手术不当所致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病史记录简单,与患者沟通不够。      吴某夫妇对上述鉴定提出异议,请求上海市医学会再次鉴定。2007年10月24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吴某因包茎、包皮龟头炎性粘连至A医院诊治,医院给予择期手术,术前处理符合诊疗常规;依据相关材料, 患者行包皮环切术后伤口愈合良好无压痛,龟头部尿道周围白斑,轻度触痛,无证据表明目前症状与手术有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文书及手术记录简单,且诊疗过程中缺乏与患者沟通,应在今后工作中引起重视。结论同样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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