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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擅自更换主刀医师 医方该担何责?
卢芳  医师报 2008-1-21 10:28:24
案情回放:2005年10月20日,在父母的陪同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9岁患儿小新来到成都某医院准备接受心脏手术。根据当时这家医院的告示,在心脏治疗中,患者可以选择主治医生;医院也将尊重患者的选择,安排被选定的医生给患者做心脏手术。经父母多方咨询,最终选择了A医生作为小新的主治医生。10月25日下午2点左右,小新被推进手术室,晚上9点,患儿父亲被告知小新出现了“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已转进了重症监护室。                  事后证实,给小新做心脏手术的主刀医生不是A医生而是B医生,但患儿父母事前对此毫不知情。小新的手术失败,心脏无法恢复正常跳动,只得装上心脏起搏器以维持生命。得知手术内情,小新父母非常气愤,认为医院擅自更换了主刀医生,导致手术失败。2007年3月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    法院判决:2007年12月,成都市武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从此案证据来看,小新一直由A医生负责观察、诊治,而且在病历资料等文件上也标明A医生是主治医生。再根据现行医疗行业的通行做法,可以认定小新在住院时选定了A医生作为他的主刀医生。医院临时更换主刀医生,却没有及时通知小新的监护人,侵犯了小新的知情权。法院酌情判决,医院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鉴于小新家经济困难,法院免去了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相关点评“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是小儿先天性心脏病手术严重的并发症之一,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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