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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癌非癌以致手术不当 两医院共担责
作者:刘晔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 2008-1-22 14:42:29
案情回放:2003年6月5日,滂沱大雨中,薛某全身湿透,不想竟发生脱肛,脱出肿物如盘子大小。薛某立即打车到A职工医院就诊。经紧急消炎处理,肛门水肿消退。同时医院还行肛门组织活检,活检组织块被送往某医学院B附属医院进行病理诊断,结果病理报告为直肠癌。          患者母亲不相信,又带薛某至本省省人民医院做检查。省人民医院直肠镜医生发现肛门、肠壁光滑,未见肿瘤增生;但依然维持了B医院所下直肠癌的诊断。在这种情况下,A职工医院为年仅30岁的薛某实施了直肠癌根治术,术中切除了全部直肠和肛门、封锁了原自然肛门,大便排泄改由腹部造瘘口——人工肛门进行。手术切除之标本被送往B附属医院进行病理诊断,经肉眼检查未发现肿瘤,但镜下结论仍维持直肠癌。同时进行活检病理检查的医生书面通知手术医生:患者患直肠管状腺瘤局部癌变,从病理角度看,癌肿侵及部位局限于粘膜内,不需放疗、化疗,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由于手术后标本肉眼未能发现直肠癌,患者母亲认为儿子未患直肠癌,医院误诊误治,遂将某医学院B附属医院(第一被告)和A职工医院(第二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从住院之时起,患方先后向市、省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但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为病理诊断无误,直肠癌根治术无误,不构成医疗事故。当省医学会结论出来时,已是手术后2年多,患者无任何癌症复发迹象。薛母不服之前鉴定结果,最终向中华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          2006年,中华医学会受理了终局鉴定申请,并对由某医学院B附属医院调取的组织蜡块重新制作病理切片。后经鉴定认为:某医学院B附属医院的病理诊断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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