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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特殊干预权 何时执行才得当
李圣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2008-1-25 15:24:59
        案情回放:产妇陈某,27岁,因足月临产,于2006年11月13日8时住入北京A中心卫生院。初步诊断G4P1,ROA先兆临产。入院后,查宫口开大2cm,因孕妇无规律宫缩,予0.5%催产素静脉点滴;查胎心100次/分,见血性羊水。为避免产程延长行右侧切+胎头吸引术,吸引力400mmHg,两次胎吸滑脱,遂停止手术,并派医生陪同转至北京某区B医院产科。入院诊断:滞产、头盆不称、巨大儿、宫内窘迫。立即行剖宫产术。新生儿娩出后阿氏评分1分钟3分,5分钟4分,10分钟6分,诊断为重度窒息,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入院19小时后,患儿频繁呼吸暂停及抽风,病情危重。家属于2006年11月14日21点15分签字放弃治疗。          2006年11月15日8时,该患儿被发现弃于A中心卫生院,A院给予吸氧、消炎等治疗后,于晚上8点以“弃婴”转入B区医院儿科。治疗11天后由患儿祖父领走出院,出院诊断:新生儿肺炎,颅内出血,重度窒息,头颅血肿,心肌损害。          以后患儿由于反复抽风在B区医院及某儿科研究所就诊,诊断为“继发癫痫,智力低下”。患方认为患儿现存智力低下,语言障碍和症状性癫痫与其出生时头盆不称,吸引助产及催产素使用不当导致的重度窒息,颅内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有关,于2007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A中心卫生院和B区医院赔偿。        法院判决:2007年10月18日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认为:该产妇虽为经产妇,但胎儿较大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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