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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105086法律援助 热线问答(二十二)
作者:王冰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 2008-1-25 15:36:36
问:2007年10月26日,一4岁小儿因腹泻、发烧入住我院,初步诊断为:电解质紊乱,中度脱水,中毒性脑病。入院后,小儿一直发烧不退,体温达39℃,给予积极的对症治疗无效,于10月27日死亡。患儿家属认为治疗不当,要求我方进行赔偿,同时封存了病历。经双方调解协商,最终于11月26日签订协议书,患方也收到了医方赔偿的1万元。但2008年1月2日,患方又开始提出上诉,称医方有重大过错,小儿死亡是所用安定导致的药物中毒所致;要求赔偿105368元。目前法院应患方要求请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我想了解,到底协议书的签订有无法律效力,如无效,1万元能否先返还给我院;在签订协议书后,患方还有无权利上诉;病历是2007年10月28日封存的,医学会还能继续做鉴定吗? 答:按照我国民法一般原则,当事人双方约定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完全处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          在法律实践中协议往往都有类似“本协议签订后,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该纠纷通过其他任何形式追究医方的任何责任”。从医患双方签订协议的本意看,是为了“彻底了解”双方的纠纷。但是,我国法律也同时规定,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权利、取消自己主要责任的协议,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无权以协商的方式取消对方的诉讼权利。患方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自己的权益,法院也会如期受理。          对于先期赔偿的一万元,由于患方已经反悔,原则上应当返还医方,如果不予返还,可以在诉讼判决中予以处理。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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