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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的出庭有何作用?
作者:宋中清  山东省枣庄市龙头律师事务所 2008-1-31 15:29:35
对于专业性问题,往往办案人员、被告、原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并不明白,对于鉴定结论就难免存在信赖心理。如果由专家在庭审时对专业性问题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在询问案情及鉴定人的基础上,能够回答参加庭审各方的疑问,则更有利于事实真相的发掘,有利于解决双方对于案件事实部分的矛盾。但专家证人只能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发表评论性意见,而不能提出新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出庭的主要任务就是回答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提问,帮助法庭分析清楚一些具体问题,从而给法庭是否采纳其鉴定结论提供进一步的依据。尤其是在存在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采纳哪一家的鉴定意见,不通过鉴定人出庭,往往难以抉择。这样就彻底改变了以往司法鉴定被普遍质疑为“暗箱操作”的现象,一方面可促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法官办案提供的结论承担其责任,使法官看到的不仅仅是鉴定结论,还包括形成这些结论的切实依据、必要过程等。从而理顺了司法审判和科学鉴定的关系,保障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可从国家法律的层面上赋予案件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出庭制度的由来          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首次将国外的专家证人制度引入中国,第59条第1款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两项制度实施已经5年以上。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第2款更进一步规定了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出庭至此有了完整的法律制度规范。怎样申请鉴定人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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