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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舍近求远医院延误诊治担主责
王良钢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 2008-1-31 15:59:05
案情回放:2005年3月23日上午,王某在甲市A辖区某镇因交通事故受伤。上午11时35分,王某通过拨打“120”急救特服电话,A区人民医院于11时37分派出救护车,11时52分到达事故现场。初步诊断为:双侧股骨、胫腓骨骨折,头胸腹部挫伤待查。          12时52分,救护车将王某送至某二甲医院。该二甲医院接诊时,王某已出现面色苍白、四肢冰冷、血压测不到、脉搏弱、呼吸急促等症状,初步诊断为:创伤性出血性休克、全身多发性骨折并怀疑颅脑损伤、腹内脏器破裂等。16时15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病理解剖学诊断:1、全身多发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2、双侧血气胸(积血1500ml);3、肝脾被膜破裂;4、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王某家属认为,甲市急救中心负有指挥调度急救的职责,而A区人民医院负有具体执行急救的职责;但均未按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急救原则对王某进行救治,而是穿越该市四个区,舍近求远,在60分钟后才将伤者送入45公里以外的某二甲医院,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王某死亡。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市急救中心和A区人民医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救死扶伤是专业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挽救生命永远是医院尤其是院前医疗急救的第一天职”。          王某受伤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理应得到及时治疗。被告A区人民医院对伤者伤情的判断存在偏差,仅将其诊断为下肢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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