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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告知延误治疗须担责
《医疗告知手册》 2008-2-20 17:19:05
朱某,于2002年5月在报纸上看到北京中医某医院的广告后便去该院就诊。广告上称该院能根除直肠癌,治疗7天不便血,花费不到1万元。2002年5月26日,朱某住院治疗后的第5天,就看不到便血,当时未做手术,而是一直服用该院的某种胶囊。同年6月19日,该院告知患者病已根除,朱某即出院。出院后,为巩固疗效,朱某又私自去该院医师裴某家中花了5400元购买住院期间所服用的药品。2002年6月26日,朱某又去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检查,医院告知患者急需做手术;当日又去中国科学院肿瘤医院检查,结果与二炮总医院结论一样。2002年8月14日,朱某自觉病情转坏,到北京酒仙桥医院检查,但化验无结果;8月20日,在二炮总医院就诊时,医师告知其病情已转重,由于年龄较大,不能保证手术成功。但是患者一直服用原中医某医院提供的药,未再便血;期间患者多次去找中医院裴某询问,都被告知病情不严重。朱某认为,北京中医某医院给其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是使用假药,延误治疗,要求该院赔偿其各种费用共计10万元。          经药监部门调查,北京中医某医院使用的无名胶囊,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中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该院还不具备进行直肠癌诊断的设备。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医疗行为的目的在于预防、诊断、治疗患者的疾病,而北京中医某医院的行为则违反了上述规定。因为该院不具备诊断设备从而无法对患者病情进行有效诊断,但在此条件下仍对朱某进行治疗,使用假药却未告知患者,而且以此为主要治疗手段。同时在诉讼中,该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朱某进行了有效的治疗,因此法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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