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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产伤致残6年整 医院积极履责5载再行赔付
作者:王芳  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2008-2-20 17:21:40
 案情回放:孕妇甲停经36周,在某医院被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病,给予胰岛素治疗。停经39周估计胎儿体重2800~3000g,应用米索前列醇引产。分娩过程中娩肩十分困难,行会阴侧切术+胎头吸引术娩出一女婴。新生儿体重4050g,诊断为:新生儿轻度窒息,巨大儿,新生儿臂丛神经麻痹?次日将患儿转往外院诊治,此后患儿一直在外院进行神经康复治疗,医院一直为其垫付医疗费。2006年患儿已6岁,医院不再为其垫付医药费,故患方将医院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赔偿患儿今后的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万余元。          2007年1月,省级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因医方对胎儿大小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利,分娩方式不当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本例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要求医方赔偿患儿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监护人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扣除医方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2万余元,医方应再次给付15万余元)。        法院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人身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受害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医方认为患方是在知道医疗损害发生后6年才提出诉讼,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由于患儿在6年间从未中断治疗,患儿病情也有逐渐好转的趋势,患方有理由认为患儿最终的损害结果并不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阻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可以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同样医方在患儿治疗的5年中一直主动履行义务,而第6年时不再履行义务,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标准。本案既有诉讼时效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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