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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2008-2-20 17:25:47
问:2007年10月3日,72岁的刘某被摩托车撞伤后,被送往我院住院治疗。10月8日因脾出血进行了脾切除手术。术后一周左右,刘某和家属发现其腹部缝针处鼓起一团肿块,经主管医师检查后认为由于患者年纪大而创口愈合不良。之后,刘某手术切口处的肿块逐渐变大,经科主任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切口疝。刘某家属认为,手术后发生切口疝是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的,要求医院赔偿。但我院认为患者年事已高,身体状况较差,腹部的肿块是由于营养不良、肝肺感染所引起的;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司法过错鉴定却认为我院存在延误切口疝的诊断治疗过错,需承担30%的过错,我想知道让我院赔付合理吗?答:手术切口疝是术后常见并发症,虽然患者由于年迈、营养差、腹肌萎缩等引起创口愈合不良是个重要因素,但你院应当积极给予必要的医疗监护处理。在术后一周家属发现“鼓起肿块”并反映后,没有得到主管医师充分重视,主管医师也没有从医疗程序上积极诊查,慎重回答或必要解释,为以后发生的医疗纠纷留下隐患。之后,主管医师没有积极处理患者病情,并与患者或家属客观沟通病情的发展预后情况,所以在病情发展到需要手术修补时,患者或家属无法接受而认为医院存在技术水平问题和责任心不足。从整个诊疗过程看,你院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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