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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选择鉴定方式
在医患纠纷中,患者常以医疗事故或非医疗事故为由要求赔偿,这往往也决定了其有可能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选择医疗过失鉴定,以致适用法律和赔偿标准的不同。对患者而言,正确的选择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进行审理;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无疑,这里体现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化”,不是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而是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分工配合的体现。同时可知,不同种类的医患纠纷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而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          在审判实务中,由于《条例》规定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标准,比《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要低,患者一般会以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以适用《民法通则》得到更多的赔偿;而医院则要求适用《条例》以尽可能地减少赔偿额。从而在诉讼中出现患方要求进行医疗过失鉴定以确定医院是否有过错,而医院则会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不论是患者起诉还是医院抗辩,在案由的选择上至关重要。          鉴于不同的医患纠纷,相应的鉴定亦分为两种:一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学会组织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两种方式,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对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争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的一项科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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