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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105086法律援助 热线问答(二十五)
医师报 2008-2-29 13:26:07
问:我的门诊部已正常运行了一年。前不久,卫生局的一位科长来检查工作,对各种单据、操作的规范性等都很满意,但当问到某种药物的价格时,我的回答与单据上相差两元。为此,卫生局取消了其作为定点卫生室的资格。我感到很委屈:行政部门只规定药品名单,并没有制订出统一的指导价。即使给出了,药品价格的问题也应由相应的价格部门来处理,那么卫生局的做法是否合法?答:首先,卫生局是所属医院及卫生所的主管行政部门,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行政监督并对相关的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卫生局做出的吊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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