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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却违法事由”需明确合理诊疗须积极
张宝伟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 2008-3-18 16:40:38
案情回放        2007年6月某晚,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人在腹部捅了一刀,流血不止。路人发现后,将宋某送到了最近的甲医院进行救治,甲医院诊断后发现宋某的肠管破裂,遂给宋某施行了肠管缝合手术。手术的第二天,宋某伤口感染化脓、高烧不退,并出现昏迷现象。甲医院虽然经过检查,但没有发现宋某病情恶化的原因。为避免出现严重的后果,甲医院遂告知宋某的家属,将宋某转到了乙医院。   在急救过程中,乙医院发现,宋某的肠管破裂了四处,但甲医院在最初施行手术时仅缝合了两处,以致肠管因脓苔及粘连而引发了其他病症。此时,乙医院再为其缝合肠管已经不可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乙医院只好将宋某的部分肠管切除。经过乙医院的全力抢救,宋某的病情终于得到了控制。  出院后,宋某不能接受肠管被部分切除的事实,认为由于医院的疏忽,使自己身体受到了更大的伤害并花费了过多的钱。因此,宋某起诉甲医院及乙医院,要求两个医院赔偿他所受到的损害。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甲医院疏于注意,在治疗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给宋某造成了损害,遂判决甲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驳回了宋某对乙医院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        本案中,甲医院因为疏忽而给宋某造成损害,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这毫无争议。但乙医院在治疗中切除了宋某的肠管,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呢?  法律理论认为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从事简单的注射、清创,乃至复杂手术,都对患者的身体权构成侵害,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但大多数的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的利益要远远超过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医疗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法律需要通过种种制度合理排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的违法性。能够排除正当的医

   编辑: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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