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网
医疗纠纷审理全程存在二元化?
作者:程慧娟  福建省厦门中山医院 2008-3-18 16:49:04
医疗纠纷诉讼逐渐成为数目多、影响大的一类案件,在实际审理中,法院遵循的基本精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而对《通知》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实际审判的重大分歧。  《通知》第一条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这个规定,我国大多数法院目前的理解是,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条例》;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为“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这种理解导致医疗纠纷审理全程的二元论,除了程序上的种种尴尬外,也造成了构成事故的比不构成事故的案件赔偿额更低的结果。笔者认为,这种后果不是《通知》本身的问题,而是对《通知》的错误理解造成的,理由简述如下。文义异议  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最忌歧义,《通知》并非以是否构成事故为分界,否则,行文中完全没必要加“原因”二字,直接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样的文字表述更能贴近法官的理解。但最高法院说“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非常明显,最高法院的原意是以是否是医疗事故的原因来安排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理异议  很明显,法官的这种理解导致一系列的二元制难题,最高法院不会做出一个导致实体、程序均陷入混乱的司法解释。同一案由诉至法院,首先参照《条例》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后才知道是否继续《条例》的适用(包括实体和程序),这种

   编辑: 王霞

>> 发表评论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欢迎 注册



相关文章 所属专题

相关课件 相关视频

最新更新
点击TOP10
会议预告
文章搜索
期次: 类型:
关键字:
> 新闻 > 学术 > 会议


汶川地震
2008两会代表话医疗
‘双鹤杯’2007年十大社区卫生新闻有奖
2007年度盘点
2007医师网征文活动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服务条款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专家查询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A座17层 邮 编:100044
总 机:010-58302828 webmaster@mdweekly.com.cn
编辑部: 6859 (学术) 编辑部: 6843 (新闻) 市场部: 6691 发行部: 6674 培训部: 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