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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病情变化须警惕 积极循因避风险
唐泽光  北京金栋律师事务所 2008-3-21 15:14:34
漫画/石君案情回放        患者董某因患“甲状腺乳头癌,右颈淋巴结转移”于1999年3月11日入A市被告医院治疗。同年3月22日行右颈淋巴结清扫、甲状腺右残叶切除术,术后患者发生呕吐、复视等情况,4月6日出院。数十天后,患者住入北京天坛医院治疗,诊断为静脉窦血栓。同年6月,其复视症状严重,以致2个月后双目失明。患方认为被告医院医疗不当,与患者失明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多次找被告医院协商。最后,被告方主治医生于2001年至2003年分三次共支付原告9000元。但赔偿协商仍未果,患者于2003年4月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患方认为,被告医方在术前未检查患者头部血液回流情况,而且手术同意书中未交待术后可能发生失明后果。同时术中手法粗暴,导致颈内静脉及其吻合支损伤及血栓形成。在术后第一天出现颅内高压症状后,主管医师未能及时进行检查、治疗。上述过错致使患者双目失明。医方对此应该承担责任并做出相应赔偿。  医方认为,整个诊疗过程正确无误。对于做甲状腺乳头癌根治术前需要检查头部血液回流情况,并无医疗著作记载,况且发现复视等情况后,医生及时做了核磁共振,除外脑转移,同时院内神经科并没有建议原告转专科医院治疗,因此医方不存在医疗过错。其次,医方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确认了双方陈述的医疗过程,但以原告起诉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进行上诉。二审诉讼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A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在原告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医学鉴定        2004年7月26日,A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鉴定,认为:  颅内静脉窦血栓为少见的脑血管疾病,病因复杂,临床表现不典型、无特征性

   编辑: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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