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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105086法律援助 热线问答(二十六)
医师报社 2008-3-21 15:52:56
问:作为一名内科医生,每天都要开处方,而处方与病历一样都是重要的法律凭证。我想知道,规范的药品剂量、剂型单位及药品用法用量的书写有何具体要求?        答:《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因为这样的处方书写不论在门诊还是病房,既不利于患者安全用药,也不利于药师审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开具处方时要遵循以下书写规则:(1)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2)剂量单位一律用公制,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克”可以省略,直接写成0.1、0.05即可,其他都必须写明具体的剂量单位(如毫克,mg)。(3)剂量规格书写要规范,当剂量小于1用小数点表示时,应在小数点前加0(如0.5mg),避免写成.5mg。小数点后也不应该出现拖尾的0(如5.0mg),主要是避免看错而导致配发10倍量的错误。

   编辑: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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