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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不确定 医方举证无力终担责
杜红波  北京双全律师事务所 2008-3-21 15:59:01
■ 以案说法  2001年7月17日晚,患者方某在A卫生院因“第一产程停滞”,不能顺利分娩,A院于次日晚11点将其护送到B医院治疗。B医院初步诊断为:“1、孕产孕40周头位临产;2、滞产;3、头盆不称;4、先兆子宫破裂;5、胎儿宫内窘迫;6、持续性枕横位;7、妊高症?8、妊娠合并感染?”随即实施经腹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于7月19日1时5分,取出一男婴。手术完毕后,于3时25分将方某送入病房;凌晨4时,方某突然神志不清,烦躁不安并且呼吸急促,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其家属于当日将尸体运回安葬。          2001年7月24日,患者家属以B医院极端不负责任致患者死亡为由,要求B医院赔偿。B医院于同年7月28日做出《患者方某医疗事件技术鉴定书》,确认该事件不属医疗事故,院方不存在过失,不负任何责任。患者家属对此不服,向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该委员会认为,B医院对患者方某的死因诊断为可能因素,但因产妇死后未行尸体病理解剖,故难以确定患者方某的死亡原因,不能就此医疗事件做出鉴定结论。2001年12月2日,患者家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医院与A卫生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4925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患者方某在A卫生院、B医院治疗后死亡的事实清楚。两医院在对方某实施助产、诊疗的过程中虽存在一定过失,但其过失行为是否是导致方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清楚。方某死亡后,双方对其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未提出异议,且未对死者进行尸检,从而无法确定其死因,对此,原告方也有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患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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