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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105086法律援助 热线问答(二十七)
医师报 2008-3-21 16:06:38
问:患儿何某,已6岁,由于重度脑瘫,一直在康复中心治疗,但效果较差。何父认为造成这个结果的主因是何某出生时,我院采用胎头吸引术不当,以致胎儿窒息所致,遂将我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请问已经过去6年了,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因此如果患儿被侵权的事实从发现到起诉时不超过一年的,仍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   李欣问:作为一名医务科的工作人员,我想了解一下,销毁处方的相关手续和注意事项有哪些?答:(1)处方销毁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各类别处方应保存的时限,不得超前销毁处方。 (2)处方销毁手续:各类处方超过规定保存时限后,应由药学部门提出申请销毁,报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经两位药师核对、并监督销毁。 (3)批准销毁的处方不准卖给废品收购站,应自行销毁或统一卖给造纸厂,并监督销毁。——(《处方管理办法》答疑)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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