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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105086法律援助 热线问答(二十八)
医师报社 2008-4-8 15:41:43
问:患者刘某在我院住院期间,因输血不当而感染丙肝,我院已为其负担了前期医疗费用。后刘某丙肝复发,再次来我院治疗,要求我院再次支付医疗费。我院认为上次刘某已治愈,遂拒绝其要求。那么,刘某能否要求我院为其支付治疗费及精神赔偿金?        答:我国《献血法》第10条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你院由于输血不当致使患者刘某感染丙肝,这种行为违反了《献血法》的上述有关规定,给患者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精神上造成痛苦。考虑目前医疗水平对丙肝的治疗情况和患者的病情,难以确定今后治疗费的多少,刘某治疗肝炎的费用,应由你院承担。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由于患者的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到了伤害,你院应当给予刘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nbs

   编辑: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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