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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不及时 院方举证不能被判赔
张宝伟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 2008-4-18 14:38:41
        2004年9月, 怀孕7个月的于某发生胎膜早破,马上于A医院就诊。A医院对其检查后,诊断为“晚期难免流产、胎膜早破”,决定实施静滴催产素引产。次日,于某生下一女婴,但女婴出生后几分钟即死亡。数日后于某出院,认为A医院治疗不当,遂与院方发生争执。患者要求封存病历,但院方认为自身没有过错,对其要求置之不理。  2004年10月,患者于某以A医院错误做出引产决定,并在事后编造病历、伪造检查记录,对其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法院判决        在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 A医院提供的病历有多处记载错误,如患者的姓名、年龄、抢救时间等,同时发现一张心电图有涂改痕迹。对此,院方辩称,病历上的错误及涂改是因为笔误,医院的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但A医院未能就此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法律上虽然允许病历存在笔误,但由于A医院没有及时封存病历,从而无法证明其病历上的错误及涂改属于笔误,导致病历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因此,该医院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对患者于某进行赔偿。律师点评        按照病历内容是否有医生分析与判断的内容,可以将病历分为客观性病历和主观性病历。所谓客观性病历,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编辑: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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