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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历真实性认定的探讨
程慧娟  厦门中山医院 2008-4-18 14:49:19
卫生部发文指出,医疗机构若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曾表示, “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再次明晰了这一观点。以上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病历真实性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而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具体问题。   当医患纠纷发生时,病历是判断谁是谁非的重要依据。那么,病历作为证据,就应当满足表面真实性,这一点毋庸置疑。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中“不如实”的含义是否包括病历内容真实性的考查?根据赵处长的发言,应当认为“不如实”的含义是“篡改”,即改变病历的原始性,所以可以认为其规定是要求病历符合表面真实的要求,病历内容的考查则不适用于该规定。  对于表面真实性的认定是复杂的程序,文档的变更并不一定能推翻其真实性。  文档的添加是否构成“篡改”?例如,行政法规对患者复印病历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很多患者在住院期间即分批复印病历。患者出院后,其病历经医生通篇检查,在原病历上添加页码、签字、时间等,这是按照病历本身的性质和相关管理规定因时间推移而产生的添加,是病历内容的继续产生、完善。这种后续产生的内容与患者复印的病历相比产生了添加的变化,若定性为篡改显属不当。  文档的涂改是否构成“篡改”?例如,医生的“ICD10”编码写错了,涂改成另一个编码,这个涂改所涉及的内容与诊疗无关,只是病案统计的项目,若定性为篡改而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显属不当。  文档的整页更换是否构成“篡改”?文档的整页更换极大损害了患方利益,一旦证明,应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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