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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105086法律援助 热线问答(二十九)
医师报 2008-4-18 14:53:45
问:基于目前的执业环境,作为一名医生,应当重视病历及处方的规范书写,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想了解一下,在开具处方时,书写药品名称有何要求?比如,用5%或10%G.S等缩写可以吗?        答:(1)药品名称应按《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即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来书写。  (2)药品名称不使用拉丁文,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若没有中文名称,则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来书写处方。  (3)关于药品名称简写或缩写问题:不准使用自行编制的药品中、英文缩写或简写名称或代号,国内外公认的药品规范缩写名可以用于处方药品名称。  (4)在卫生部未正式公布“习惯用名目录”之前,各省、各医院均不得自行编制、使用“习惯用名”。        (5)开具处方时,药品制剂通用名中“主语药品通用名称”不得省略;剂量单位除(g)外不得省略;除某些药品有特定含义外,一般药品的“盐基”或“酸”可省略;剂型书写时可合理简略。        (6)对于使用5%或10%G.S表示5%或10%葡萄糖注射液,N.S表示生理盐水等书写方式,按《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是不符合处方书写规则的。

   编辑: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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