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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内容须全面细致
医疗告知手册 2008-4-18 16:13:39
2002 年6月14日,69岁的患者李某因阴道流液1月余就诊于某医院,医生诊断为“宫颈原位癌”,遂入住妇科病房。4天后,医方为患者实施了“小广泛子宫切除术”。次日早晨7点40分,患者突发呼吸困难,全身发绀,医方考虑是肺栓塞,但最终抢救无效于晚10时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方在术前谈话中并没有提示患者在术后发生肺栓塞的可能性,如果事先被告知,则可能会重新考虑是否再接受手术治疗。同时,患者家属还提出,医方在术前也没有告知患者手术切除范围将包括双侧输卵管和卵巢等。由此,患者李某家属将某医院诉之于法院。法院根据被告医方的请求,依法委托当地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鉴定会上,患方律师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术后并发症属医疗风险,是医务人员法定的告知内容,医务人员是否应对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医务人员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知患者;是否采用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在并发症发生后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关于广泛子宫切除术和次广泛子宫切除术的并发症,有权威专家和论著已经清楚表述:术后最严重的并发症是肺栓塞。对此,被告理应预见而未能预见,未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并且在术前,被告向患方告知的“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意外或并发症”内容中,并未提及“肺栓塞”。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患方律师还认为,被告在术前交待手术方案和手术风险时,仅称将对患者实施“小广泛子宫切除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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