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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清宫手术均不当医院最终担责
唐泽光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2008-4-24 14:59:51
案情回放  44岁的陶某于2003年2月25日到L医院做计划生育检查,经各项检查后,意外发现自己怀孕,遂决定在该院行人工流产术。3月4日,L医院如约为其手术。手术顺利,但术后陶某仍感觉恶心,又于3月7日在该院检查,医生认为有淤血,并进行了第二次刮宫术。术后陶某疼痛难忍,并流血不止。3月10日陶某到B妇产医院进行检查,医生诊断为右宫角妊娠,外院人工流产失败两次、子宫穿孔,并在两天后进行右卵巢及右宫角部分切除术、绝育术。  2003年5月23日,陶某认为L医院违反医疗规范、治疗不当,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同时,患者还要求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理由为:一是L医院在诊断为右宫角妊娠的情况下,采取刮宫手术治疗措施不当,术前估计明显不足。二是第二次手术诊断不明确,再次盲目刮宫,手术中技术水平低下、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子宫损伤,而且一直未达到终止妊娠的治疗目的,导致病程延长、病情迁延,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陶某子宫被部分切除,造成不能再受孕的后果。医学鉴定  2003年11月24日,经北京市法庭科学鉴定研究所鉴定,专家认为:被鉴定人陶某经查为右宫角妊娠,目前临床中宫角妊娠多采用切除部分宫角及同侧输卵管的手术治疗,对于要求保存生育能力或有生育要求的早期妊娠患者,可采用保守性治疗。同时认为目前遗留的右卵巢及右侧宫角部分切除术和绝育术后为宫角妊娠手术治疗的后果,此种情况不宜评残。  根据现有病历材料显示,L医院在陶某诊疗过程中,诊断右宫角妊娠明确,但行清宫术欠妥当,并且即使施行清宫术也未在B超监视下进行。在第一次清宫术失败后又盲目再次行清宫术,两次术中均未吸出明显胎囊组织,L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不当。这种医疗行为的不当与过失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陶某发生并发症的机率,也增加了其精神和躯体的痛苦以及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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